狐狸已成精 发表于 2016-9-2 22:27:26

关于聊天室

这件事搁在心里很久了,今天又看到有人申请个聊,勾起了这份执念。

关于申请个聊条件中这一条:”7、如果聊天室已关闭,一个月内不得申请同名聊天室。“

特别恳请站方,能够修改下。

就像我们在本站的昵称那样,想必各个室主,曾经的室主,都不会乐见于自己曾经使用过的聊天室名称被后来者继续使用。

所以倡议,一旦关闭聊天室,曾用名在本站永久停用,不重复使用。
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来自一个独占欲爆棚的偏执狂。狐狸已成精敬上。


千年老妖 发表于 2016-9-3 05:46:54

这个也必须支持

暗夜·冷殇 发表于 2016-9-4 10:17:58

是否可以通融下?曾经使用者可以拍卖转让名字!

狐狸已成精 发表于 2016-9-5 00:18:40

千年老妖 发表于 2016-9-3 05:46
这个也必须支持

O(∩_∩)O谢谢支持!!!!!

狐狸已成精 发表于 2016-9-5 00:19:09

暗夜·冷殇 发表于 2016-9-4 10:17
是否可以通融下?曾经使用者可以拍卖转让名字!

这就是经济头脑了!!!   服气!!!

暗夜·冷殇 发表于 2016-9-5 07:02:36

狐狸已成精 发表于 2016-9-5 00:19
这就是经济头脑了!!!   服气!!!

没经过同意就使用的 还是侵权呢(^o^)/

狐狸已成精 发表于 2016-9-15 13:03:45

暗夜·冷殇 发表于 2016-9-5 07:02
没经过同意就使用的 还是侵权呢(^o^)/

哈哈哈哈   不要再开脑洞啦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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